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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勘察合同勘察人的履行

作者:南京建筑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8-04-17 11:45:56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584次

  1勘察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和发包人的任务委托书及技术要求生行工程勘察,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交质量合格的勘察成果资料,并对其负责。

  2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规划、选址、设计、岩土治理和施工的需要。

  3勘察过程中,根据工程的岩土工程条件(或工作现场地形地貌、地质和水文旦质条件)及技术规范要求,向发包人提出增减工作量或修改勘察工作的意见,并办理正式变更手续。

  4勘察过程中发现地层或地质条件有异常,一定认真分析研究,必要时进行充充勘察,做出准确的勘察成果,确保建设工程的基础安全。

  5勘察人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并对其勘察的质量负责。

  6由于勘察人提供的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勘察人应负责无偿给予补充芒善使其达到质量合格。若勘察人无力补充完善,需另委托其他单位时,勘察人应承曼全部勘察费用。因勘察质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工程事故时,勘察人除应负法律责任和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勘察费外,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由发包人、勘察人在合同内约定实际损失的某一百分比。

  7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建设工程勘察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说明建设工程勘察目的,解释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建设工程勘察单位应当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砝的勘察问题。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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