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勘察合同发包人的履行
作者:南京建筑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03 18:09:17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545次1 发包人应按期向勘察人提供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原始资料,且原始资料必真实、准确、齐全。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应当以下列文件为依据:
(1)项目批准文件;
(2)城市规划;
(3)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4)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深度要求。
2在勘察现场范围内,不属于委托勘察任务而又没有资料、图纸的地区(段) 发包人应负责查清地下埋藏物。若因未提供上述资料、图纸,或提供的资料图纸不可靠、地下埋藏物不清,致使勘察人在勘察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或造成经济损失由发包人承担民事责任。
3若勘察现场需要看守,特别是在有毒、有害等危险现场作业时,发包人应该派人负责安全保卫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危险作业的现场人员进行保健防护 承担费用。
4工程勘察前,属于发包人负责提供的材料,应根据勘察人提出的工程用料计划,按时提供各种材料及其产品合格证明,并承担费用和运到现场,派人与勘察人的人员一起验收。
5勘察过程中的任何变更,经办理正式变更手续后,发包人应按实际发生的工作量支付勘察费。
6为勘察人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生产、生活条件,并承担费用;如不能提供寸,应一次性付给勘察人临时设施费。
7发包人若要求在合同规定时间内提前完工(或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发包人立按每提前一天向勘察人支付计算的加班费。
8发包人应保护勘察人的投标书、勘察方案、报告书、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芋殊工艺(方法)、专利技术和合理化建议。未经勘察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复制、泄露、复自修改、传送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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