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勘察合同勘察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作者:南京建筑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03 17:56:05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590次1勘察人应按国家规范、标准、规程和发包人的任务委托书及技术要求进行工程勘察,按本合同规定内容、时间、数量向发包人交付报告、成果、文件,并对其质量负责。
2勘察人对报告、成果、文件出现的质量不合格、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补充,使其达到质量合格;由于勘察人的遗漏、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勘察人除负法律责任和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减收或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勘察费,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由发包人、勘察人商定。
3在工程勘察前,提出勘察纲要或勘察组织设计,派人与发包人的人员一起验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
4勘察过程中,根据工程的岩土工程条件(或工作现场地形地貌、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及技术规范要求,向发包人提出增减工作量或修改勘察工作的意见,并办理正式变更手续。
5勘察人应遵守发包人的安全保卫及其他有关的规章制度,承担其有关资料保密义务。不得向第三人扩散、转让发包人提供的技术资料、文件。发生上述情况,勘察人应负法律责任,发包人有权索赔。
6勘察人遵守国家及当地有关部门对工作现场的有关管理规定,做好工作现场保卫和环卫工作,并按发包人提出的保护要求(措施),保护好工作现场周围的建、构筑物,古树、名木和地下管线(管道)、文物等。
7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和补充协议中勘察人应负的其他责任。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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