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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勘察合同发包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作者:南京建设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03 17:54:43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711次

  1、发包人委托任务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勘察人明确勘察任务及技术要求并按约定提供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1)提供本工程批准文件(复印件),以及用地(附红线范围)、施工、勘察许可等批件(复印件)。

  (2)提供工程勘察任务委托书、技术要求和工作范围的地形图、建筑总平面布置

  (3)提供勘察工作范围已有的技术资料及工程所需的坐标与标高资料。

  (4)提供勘察工作范围地下已有埋藏物的资料(如电力、电讯电缆、各种管道、人防殳施、洞室等)的资料及具体位置分布图。

  (5)发包人不能提供上述资料,由勘察人收集的,发包人需向勘察人支付相应费

  2、在勘察工作范围内,没有资料、图纸的地区(段),发包人应负责查清地下埋成物,若因未提供上述资料、图纸,或提供的资料图纸不可靠、地下埋藏物不清,致使勘察人在勘察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或造成经济损失时,由发包人承担民事责任。

  3、发包人应及时为勘察人提供并解决勘察现场的工作条件和出现的问题(如客实土地征用、青苗树木赔偿、拆除地上地下障碍物、处理施工扰民及影响施工正常进亍的有关问题、平整施工现场、修好通行道路、接通电源水源、挖好排水沟渠以及水上乍业用船等),并承担其费用。

  发包人应对工作现场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和地下管道、线路的保护负寄,对承包人提出书面具体保护要求(措施),并承担费用。

  4、在有毒、有害环境中作业时,发包人应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应的防护措施,午承担有关的费用。

  5、工程勘察前,若发包人负责提供材料的,应根据勘察人提出的工程用料计射,按时提供各种材料及其产品合格证明,并承担费用和运到现场,派人与勘察人的人 a一起验收。

  6、勘察过程中的任何变更,经办理正式变更手续后,发包人应按实际发生的亡作量支付勘7、为勘察人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生产、生活条件,并承担费用;如不能提供寸,应一次性付给勘察人临时设施费。

  8、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勘察人停、窝工,除工期顺延外,发包人应支付停、窝[费;发包人若要求在合同规定时间内提前完工(或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发包人应按手提前一天向勘察人支付加班费。

  9、发包人应保护勘察人的投标书、勘察方案、报告书、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芋殊工艺(方法)、设计成果、专利技术和合理化建议,未经勘察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复 i、不得泄露、不得擅自修改、传送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上£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勘察人有权索赔。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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