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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变更事项

作者:南京建设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03 19:30:35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478次

  发包人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合同的约定,注意履行必要的程序并就变更事项签订补充协议:

  (1)如果属于合同约定的设计任务变更范畴的,承包方应履行合同约定;超出约定变更范畴的,如承包方同意,发包人应承担设计单位因设计变更产生的额外支出或赔偿其经济损失。同时,双方应就变更内容、工期及价款等内容做出补充约定。

  (2)发包人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确需修改的,应由原承包方修改。经原承包方书面同意,发包人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方修改,修改单位对修改的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如果设计文件需要进行重大修改变更的,需提示发包人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3)发包人应注意把握变更的尺度,变更仅是对设计文件的修改完善,而非根本性的推翻重来,推翻重来将导致合同解除,发包人应另行立项、签订新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4)变更后的合同内容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已经履行的义务不因合同的变更而失去法律依据。

  (5)双方均不得以变更后的合同条款作为重新调整变更前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依据。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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