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解除
作者:南京建设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03 19:31:16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657次1 非因不可抗力或非因承包方违约情形
1.1 承包方提出解除合同的情形有:
(1)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项目停缓建的;
(2)发包人逾期支付设计费超出约定的合理期限的;
(3)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的。
97.1.2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设计费。发包人支付定金的,定金不予返还。双方对于承包方已完工作量的支付节点、补偿标准及支付期限应明确,因发包人的违约行为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2非因不可抗力或非因发包人违约情形
2.1 发包人提出解除合同的情形有:
(1)承包方超出约定的合理期限不交付设计成果文件的;
(2)承包方拒绝修改完善设计文件的;
(3)承包方违反国家设计标准,设计成果文件不合格且拒绝返工的;
(4)承包方转包设计业务的;
(5)其他因承包方违约导致发包人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形。
2.2合同解除后,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方双倍返还定金。此外,因承包方违约行为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方承担赔偿责任。
3当事人不同意对方提出的解除合同主张时,建设工程律师应告知委托人注意下列事项:
3.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法第96条、第99条规定的合同解除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2当事人对合同解除有异议的应及时提出,并注意异议提出的方式、程序。
3.3 当事人异议不能产生预期效果时,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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