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工程设计合同承包人审查
作者:南京建设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03 19:33:44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478次(1)承包人指定生产商、供应商的,其指定范围仅限于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和工艺生产线等,此外不得约定由承包人指定的内容。
(2)承包人根据发包人和政府部门的意见修改并完善设计,直至通过政府部门批准的义务是否约定明确。
(3)中外设计单位合作设计的,需审查中外设计单位的权利义务是否明确。中外设计单位共同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内容有无约定以及中外设计单位签订的《合作协议》是否作为了合同的附件。
(4)是否明确了设计成果的验收标准以及对于各类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设计文件的验收标准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性规定。
(5)设计修改、变更的条件、程序和责任是否明确。
(6)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注意审查负责、主持设计的人员是否是该设计单位注册的执业人员,设计人员与投标承诺是否一致。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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