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发包人审查
作者:建设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03 19:34:06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337次(1)设计项目的名称、规模、阶段、估算总投资额以及发包人提交的设计任务书、委托书等内容是否与立项审批文件一致。如发包人要求的设计范围不能超出立项审批范围;设计限额不应突破估算投资额。
(2)发包人要求设计单位提交的设计成果、数量及交付方式是否符合招投标文件的要求;是否符合设计单位的投标承诺。
(3)发包人提供给设计单位的立项批复文件、勘察报告、设计任务书及委托书等基础资料及文件是否完整、提交期限是否约定明确,修缮项目有无约定发包人提供建筑工程竣工图等内容。
(4)设计费取费标准及支付方式是否明确。设计费采取政府指导价为主,市场调节价为辅的收费原则,具体取费标准详见原建设部《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如果合同约定的设计费为估算设计费,双方约定按发包人经批准的设计概算核算设计费的,应进一步明确批准发包人设计概算的具体部门。
(5)发包人要求提前交付设计成果的,设计单位同意的意思表示是否明确;设计成果交付期限的要求有无背离合理的设计周期,赶工期限以及赶工费用是否约定明确。
(6)因发包人单方原因造成设计返工的,发包人所需支付的费用标准、期限以及交付返工设计成果的时间是否明确。
(7)中外联合体签约的,设计业务有无涉及禁止外国企业参与设计的保密工程、抢险救灾工程和我国政府未承诺对外开放的其他工程项目。
(8)大型建设工程项目,发包人可要求设计单位投保职业责任保险,避免或减轻因设计缺陷可能造成的损失。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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