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主体审查
作者:南京建设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03 19:34:34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374次一、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主体应具有一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一般应为法人单位。
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发包人应为计划机关批准的建设单位或通过工程建设断筹建单位,也可以是筹建机关或经批准成立的工程筹建机构等。 .
三、承包方应是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资格证书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四、对设计单位主体资格进行审查。对于参与国内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外方殳计企业,应注意审查以下内容:
1、是否通过了发包人的资格预审:
2、是否与至少一家中方设计单位签订了合作意向书或设计合作合同;中方设计喜位是否持有建设工程设计资质证书,设计内容是否在中方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直围内;
3、是否与中方设计单位作为联合体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4、对于应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设计项目,注意审查设计单位是否为合格的中标人。未经招标,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设计单位或未投标、未中标或中标无效的设计单位均不是适格的签约主体。关于设计项目招标投标的具体规定详见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及原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南京建筑律师联系方式
南京建筑律师咨询手机微信同号:15996298111 专业建设工程律师网址www.jsjsls.com
南京建筑律师事务所地址:奥体大街68号国际研发总部园4A座14楼
南京律师建筑工程专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