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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四种民事法律后果

作者:南京建筑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10 12:45:33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451次

  1折价补偿,即工程验收合格时参照合同约定工程价款折价补偿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如果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或者修复后验收合格(修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的,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法院应给予支持。

  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之一是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但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方已经将其劳动和建筑材料物化到建筑工程上了,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不具有返还财产的可能性,因此只能采用折价补偿的方式处理。上述司法解释采用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作为折价补偿的原则,而没有采用以工程定额为标准、通过鉴定确定建设工程价值的补偿原则。

  2不支付工程款,即对质量不合格且不能修复的工程,发包方有权不付工程款

  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合同无效,承包人对建设工程进行修复后,若经竣工验收仍不合格,则对于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3过错赔偿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不合格的,对于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若发包人有过错,则发包人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即对承包人不能得到工程价款的损失按照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4法院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4条的规定,对于因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134条的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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