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合同的质量标准如何约定?
作者:南京建筑律师 发表时间:2017-07-22 12:42:15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1110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2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这一规定在保护建筑企业避免因造价鉴定受损的同时,对建筑企业的施工质量也提出了更明确的要求。
南京建筑工程律师结合办案实践给大家一些建议,以供参考。
1约定的质量标准应当是合法的
根据法律规定,降低质量标准的约定违法而无效,合同双方应就该无效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工程质量标准低于国家或行业标准,根据《解释》规定,对于质量不合格并且经修复后也无法达到合格要求的工程,建筑企业无权主张相应工程款。
2约定的质量标准应当是有履行可能的
无论是国家最高质量奖“鲁班奖”,还是省、地级的奖项,如上海的“白玉兰奖”、“金钢奖”、北京的“长城杯”等,均设有严格的评选条件,不同的奖项,分别对工程地点、工程规模要求、工程竣工时间要求、质量标准要求和创新性等方面进行要求。因此,建筑企业在承诺质量标准时首先应对相应优质工程奖项的评选要求做到心中有数。
3承诺的质量标准应当是建筑企业确定能做到的
由于建筑市场上工程项目“粥少僧多”,评奖竞争仍然十分激烈。在工程项目招投标时,业主往往要求建筑企业作出确保获得××杯、××奖项、某某优质工程之类的承诺。此时,如不答应,就意味着失去投标的机会,很多建筑企业只好工程还未到手,就先把奖项应承下来。
承诺之后,就要按要求交纳保证金。通常情况下,奖项的级别不同,保证金的规格也不同。保证金的多少,则大多由业主单方面确定。按双方约定,工程项目竣工后如果未获得事先承诺的建筑奖项,保证金则分文不退。众所周知,每年的奖杯屈指可数,与数以千万计的建筑工程数相比,国家、省、地一级的奖杯可谓是“奇货可居”。对于要求承诺奖项的工程,建筑企业承接时应量力而行。
(一)约定的质量标准应当清楚明确,不能产生歧义
对不能确定实现的奖项或质量标准,在保证质量合格的前提下,建筑企业应改用“力争”、“争创”等字眼,避免使用“确保”、“保证”等字眼。双方也可约定实现优质工程标准的奖励办法,这样即使未达优质,建筑企业也可省却因质量争议带来的维权障碍。
(二)不要盲目追求超越合同所约定的质量标准
如果合同约定标准为合格,那么建筑企业只要保证工程质量合格即可。有的企业在业主没有要求的前提下盲目地追求优质工程或者“白玉兰奖”、“鲁班奖”等奖项。从合同角度讲,在建筑企业单方主动提高工程质量(单方变更合同)的前提下,其所增加的造价,业主没有义务给予补偿。但是,如果是业主在合同签订后要求提高工程质量标准,建筑企业则有权依法索赔因提高标准所增加的费用。
南京建筑工程律师结合办案实践给大家一些建议,以供参考。
1约定的质量标准应当是合法的
根据法律规定,降低质量标准的约定违法而无效,合同双方应就该无效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工程质量标准低于国家或行业标准,根据《解释》规定,对于质量不合格并且经修复后也无法达到合格要求的工程,建筑企业无权主张相应工程款。
2约定的质量标准应当是有履行可能的
无论是国家最高质量奖“鲁班奖”,还是省、地级的奖项,如上海的“白玉兰奖”、“金钢奖”、北京的“长城杯”等,均设有严格的评选条件,不同的奖项,分别对工程地点、工程规模要求、工程竣工时间要求、质量标准要求和创新性等方面进行要求。因此,建筑企业在承诺质量标准时首先应对相应优质工程奖项的评选要求做到心中有数。
3承诺的质量标准应当是建筑企业确定能做到的
由于建筑市场上工程项目“粥少僧多”,评奖竞争仍然十分激烈。在工程项目招投标时,业主往往要求建筑企业作出确保获得××杯、××奖项、某某优质工程之类的承诺。此时,如不答应,就意味着失去投标的机会,很多建筑企业只好工程还未到手,就先把奖项应承下来。
承诺之后,就要按要求交纳保证金。通常情况下,奖项的级别不同,保证金的规格也不同。保证金的多少,则大多由业主单方面确定。按双方约定,工程项目竣工后如果未获得事先承诺的建筑奖项,保证金则分文不退。众所周知,每年的奖杯屈指可数,与数以千万计的建筑工程数相比,国家、省、地一级的奖杯可谓是“奇货可居”。对于要求承诺奖项的工程,建筑企业承接时应量力而行。
(一)约定的质量标准应当清楚明确,不能产生歧义
对不能确定实现的奖项或质量标准,在保证质量合格的前提下,建筑企业应改用“力争”、“争创”等字眼,避免使用“确保”、“保证”等字眼。双方也可约定实现优质工程标准的奖励办法,这样即使未达优质,建筑企业也可省却因质量争议带来的维权障碍。
(二)不要盲目追求超越合同所约定的质量标准
如果合同约定标准为合格,那么建筑企业只要保证工程质量合格即可。有的企业在业主没有要求的前提下盲目地追求优质工程或者“白玉兰奖”、“鲁班奖”等奖项。从合同角度讲,在建筑企业单方主动提高工程质量(单方变更合同)的前提下,其所增加的造价,业主没有义务给予补偿。但是,如果是业主在合同签订后要求提高工程质量标准,建筑企业则有权依法索赔因提高标准所增加的费用。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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