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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的合同中止、解除与撤销相关问答

作者:南京建筑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10 15:16:45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383次

  1、问:去年已向业主提交索赔报告,但业主一直未回复,按照合同约定视为业主认可,现我方要求业主支付索赔款,若业主不支付索赔款,我方能否有权停工?

  南京建筑律师 答:除非合同双方有明确约定,否则一般不能仅以索赔未达成作为停工理由。国际惯例上通行的做法是,可以就索赔提起中间裁决,边仲裁边施工。

  2、问:因发包人违约导致合同终止的,其所有债权的支付时间是否为不论到期与否均一并在合同终止后的某一时间内一并支付,其时间是多长?

  南京建筑律师 答:如施工合同有效,且发包人违约导致承包人提出解除合同完全符合法定或约定的解除条件,且原合同双方在合同解除后未对相关债权的支付时间另行约定的,那么,承包人在合同解除后即可要求发包人一并支付工程款,只要提出付款主张并给发包人一个合理的履行期限即可。

  3、问:建筑企业借故业主违约,以停工拖延要求解除合同,利用诉讼周期来要挟业主增加费用,业主的权利如何维护?(注:业主不愿意增加费用,也不愿意工期拖延)

  南京建筑律师答:业主要维护自身的权利可从以下两个方面考虑:一看建筑企业停工的理由是否充分,如建筑企业停工无法律和事实依据的,业主可主张继续履行或解除合同,并提出索赔;二看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是否存在无效或转包、违法分包等情形,如建筑企业挂靠、借用资质等,以合同无效或合同解除须赔偿损失、非法所得被收缴还要受到行政处罚等作为谈判筹码,最终解决实际问题。

  但个人认为:之所以会出现这种建筑企业违约的情形,应该从建筑企业本身的素质和施工合同是否具有合理的利润、合同条款是否显失公平、通过合同履行能否给双方带来利润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虑。从商业角度来说,任何生意只有双赢,最终能得到顺利实施的可能性才会越大,所以业主应注重挑选有实力、重信誉的建筑企业,并给予其合理的利润空间,不能仅以最低价作为唯一重要的标准;而作为建筑企业应讲究诚信,在“低投标、勤签证、高结算”上,要注意合理的尺度,不能一味以中标为目的签订低于成本价的合同,施工中又以种种不合法的理由要求变更。这样,南京建筑工程律师才能看见更多的施工合同能够得以顺利实施。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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