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6-95295-888
156-95295-999
当前位置: 建筑工程律师 > 建筑合同 > 合同咨询施工合同约定逾期不支付工程款的违约金为工程款的50%约定是否有

施工合同约定逾期不支付工程款的违约金为工程款的50%约定是否有

作者:南京建筑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10 15:54:29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439次

  问:施工合同约定一方违约(如发包人未按时支什工程款)就要向守约方支付总工程款的50%作为违约金。若发包人未按时支付工程价款,请问:承包人能请求对方支什总工程款的50%作为违约金吗?还是按照银行利息来计算违约金呢?

  南京建筑律师:这个问题《司法解释》有明确的规定。《司法解释》第17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也就是说,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违约金,如果有约定,按照约定的数额或标准来计算,如果没有约定,那么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因此,问题中所涉及的违约金比例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的允许当事人约定的范围,承包人可以请求对方支付总工程款的50%作为违约金,而不是按照银行利息来计算违约金。当然,工程款的50%作为违约金,如果没有其他原因,属于约定比例过高的情形。对方认为违约金过高,可以依照《合同法》第114条规定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减少《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然,发包人提出适当减少的要隶能否获得支持,取决于案件具体情况由法官最终确定。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南京建筑律师联系方式
南京建筑律师咨询手机微信同号:15996298111
专业建设工程律师网址www.jsjsls.com
南京建筑律师事务所地址:奥体大街68号国际研发总部园4A座14楼
Copyright © 2010-2020 建筑工程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