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律师解读施工合同的违约责任归责原则及构成要件
作者:南京建筑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10 15:17:30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386次违约责任,一般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而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合同当事人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不仅包括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义务,也包括《合同法》所规定的一些法定义务,例如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以及《合同法》分则中规定的合同当事人的其他义务。违约责任是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国家强制其履行义务或者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方式,是国家强制力的体现。由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既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又破坏了国家市场经济秩序,因此违约责任的目的既是对守约方进行补偿,又是对当事人的一种制裁,因而违约责任兼具补偿性和惩罚性两种性质。
大体而言,大陆法系国家采取过错责任原则,即确定当事人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不仅需要当事人有违约行为,而且需要当事人存在主观过错;英美法系国家则采取严格责任原则,仅需要当事人存在违约行为即可,至于当事人是否有主观过错,在所不问。《合同法》颁布实施之前,《经济合同法》对违约责任采取的是过错责任原则,《民法通则》、《技术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采取的是严格责任原则,现行《合同法》则统一采取“以严格责任为原则、以过错责任为例外”的模式,即在总体上采取严格责任原则,如《合同法》第107条是关于违约责任的一般规定;但在分则中对某些合同的违约责任采取过错责任原则,如第189条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303条第1款关于客运合同的规定,“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311条关于货运合同的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374条关于保管合同的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406条第1款关于委托合同的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等。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因违约责任的形式不同而有所不同。总体上说,在严格责任归责原则下,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首先是当事人存在违约行为,该要件适用于任何违约责任形式,如果当事人没有违约行为,则谈不上承担违约责任。过错不是构成要件。在继续履行、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适用定金罚则等违约责任形式中,仅需当事人存在违约行为即可,无须其他要件。有人认为,违约金责任适用的前提是当事人因对方的违约行为遭受了损害,也就是说,损害的存在也是违约金责任形式的构成要件之一。南京建设工程律师认为,在通常情况下,当事人在合同中并不约定存在损害是违约金的适用前提,而且违约金也兼具补偿与惩罚的功能,因此损害不应当成为违约金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但在损害赔偿责任形式中,其构成要件除了当事人必须存在违约行为外,还需要两个要件,即守约方遭受了损害(包括财产损害和人身损害)、守约方遭受的损害与违约方的违约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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