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中的违约责任形式
作者:南京建筑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10 15:17:51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593次所谓违约责任形式,是指当事人在违约后,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11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根据上述规定,在我国法上,违约责任形式有以下几种:
1.继续履行
继续履行又称实际履行,即在当事人违约后,对方可以要求其继续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在我国法上,各种违约责任形式之间并无先后顺序,由当事人选择运用。一般来说,当事人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的,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在合同标的为非金钱债务时有三种例外情形:第一,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即由于法律上或客观上的原因,使得继续履行已成为不可能,例如违约方已经将标的物处分、标的物已经灭失等。第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例如基于人身信用关系的委托合同、行纪合同等,不适于强制履行;房产商违反与购房人的合同约定,在小区内增加建造了一幢楼房,购房人要求房产商予以拆除,便属于履行费用过高。第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表明债权人自动放弃了要求债务人继续履行的权利,因而债权人可请求对方采用其他补救方法替代实际履行。至于合同标的是金钱债务的,则不存在上述三种例外情形。需要指出的,违约方在承担了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后,不影响守约方要求其赔偿损失的权利。
2.采取补救措施
这是一种替代履行的方式,通过补救措施使守约方得到相当于合同完全履行后的应得利益。例如,履行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违约方修理、更换、重作、退货或者减少价款或报酬;若质量缺陷造成了其他损失的,当事人仍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3.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先约定的,当一方违约时应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量的金钱。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若一方当事人实施了符合该违约金条款约定的违约行为的,则守约方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责任。违约金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对违约后损害的预先确定,减少了违约后计算损失的麻烦与成本。在采用违约金责任方式时,应注意以下几点:第一,需有当事人关于违约金的约定,且出现了符合该约定的违约行为,方可适用该违约金条款。违约金条款不能参照适用。第二,违约金高于或低于实际损失时的处理原则。由于违约金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先确定的,因此其很难与守约方因对方违约而遭受的损失相一致,总是存在高于损失或低于损失的情况。从性质上讲,违约金兼具补偿和惩罚两种性质,着重于对守约方损失的补偿,因此在违约金高于损失或低于损失的情况下,《合同法》规定了调整原则,即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根据该规定,违约金予以调整的条件是:①违约金低于损失或者过分高于损失。若违约金仅是稍微高于损失,并未达到“过分”的程度,则不予调整。②当事人请求调整。即在诉讼或仲裁过程中,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调整违约金数额必须基于当事人的请求,不得在当事人未请求的情况下主动进行调整。③只有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有权调整,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无权调整。④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调整的标准。一般来说,违约金低于损失的,可调整至与损失相当;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的,则适当调整,但并非与损失完全持平,可以适当高于损失,因为违约金具有惩罚的性质。第三,在迟延履行的情形中,当事人在承担了违约金责任后,还应当继续履行义务。第四,违约金与定金择一适用。即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两者不可并用。违约金与定金是针对不同的违约行为,若违约方实施了该两种违约行为的,则当事人可同时主张。#p#分页标题#e#
4.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是最常见和最重要的违约责任方式。其特点是补偿性,即弥补当事人所遭受的损失。关于损失赔偿的原则,我国合同法采取完全赔偿原则,即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全部损失,既包括直接损失,即当事人为订立、履行合同所支出的全部费用等,也包括间接损失,即当事人在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损失。其目的是使受损害的一方回复到未受损害时的状态和合同如果得到履行而应当达到的状态。一般来说,直接损失应全部赔偿;而间接损失的赔偿则有一定的范围限制,即《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规定的“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超出违约方预见或者应当预见范围的可得利益损失,不予赔偿。至于违约方的预见,属于主观范畴,可以根据与违约方的知识、经验、职业、身份等相当的一般人的认知标准进行判断。关于损失赔偿额,既可以在诉讼中进行计算,也可以由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约定损失的计算方法。
此外,在特殊情况下,法律允许适用惩罚性赔偿,如《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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