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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劳务分包的种类有哪些

作者:南京建筑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09 10:14:51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415次

  近年来,基础设施建设十分火热,建设工程施工量不断增加,加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期紧迫,施工生产过程中,施工单位自有劳动力、机械设备等方面的施工资源不能完全满足施工需求,为了按期履约,只能采取分包方式,因此将工程中的部分项目发包给劳务承包人,就成为企业的一种必然选择。本网首席律师姬传生综合相关案例和资料,就此问题为您进行深入剖析。

  劳务分包的法律定义,是指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或者分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承包人(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目前,企业采取的劳务分包形式多种多样,主要有以下三种:

  (1)内部分包。是指企业授权项目部将所承建的工程部分项目以内部承包的形式,交由企业内部职工劳务作业队承包施工。职工劳务作业队除了原有职工外,由于劳动力不足,也会招用部分民工。民工工资由项目部监督作业队发放或由作业队编制工资发放表由项目部直接发放。就该形式而言,单项工程由职工劳务作业队负责施工与管理,民工的报酬也是由职工劳务作业队支付。有人似乎认为,这表明在职工劳务作业队与民工之间已形成了劳务关系。但是,该职工劳务作业队系企业内部组织,其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或者用工主体资格,对外是以企业的名义履行承包合同并与他人发生法律关系,故该劳务分包合同应属于内部承包合同,承包经营属企业内部经营管理方式的选择和利益分配方式,不产生施工合同履行主体变更问题。该职工劳务作业队招用民工的行为应视为其代表企业的行为,被招用的民工应视为企业的职工,并与企业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而与职工劳务作业队之间则不存在劳务关系。在劳动纠纷中,劳动者可依法向建设单位(用人单位)依法主张自身的合法权益。

  (2)“包工头”的劳务分包。是指企业授权项目部将所承建工程中的某个项目发包给自然人即“包工头”,项目部与“包工头”签订劳务分包合同,而“包工头”临时招用工人,工人工资由“包工头”支付。“包工头”作为自然人,由于不像企业法人那样具有合法用工资格,招用的工人名为劳务关系实为劳动关系,即劳动者地位。因为“包工头”的劳务分包一般来说仅仅是工费承包,并且一般从事的是工程中单一工种的作业,其个人收入与完成的施工任务和效益直接挂钩,但对工程项目的承建不进行独立管理,也不对工程质量承担永久责任,仅对“包工头”作业项目承担“合格”的质量责任。“包工头”在提供劳务期间属临时性质的劳务人员,对施工期间发生的伤害事故,质量安全问题均不能承担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包工头”所招募的工人和施工企业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可根据我国劳动法律法规主张自身的合法权益。

  (3)对具有合法资质的劳务企业的劳务分包。是指企业授权项目部将所承建的工程分项、分部或单位工程分包给具有法人地位的劳务企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具备法人地位和劳务资质,并成规模地地承担一部分工程的劳务作业,并以自己名义对外招收工人并与之形成劳动关系。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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