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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劳务纠纷的几种形式

作者:南京建筑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09 10:15:15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554次

  目前,大量工程施工企业将工程的部分劳务发包给劳务公司或者“包工头”,这一行为提高效率、降低成本的同时,也引发了大量法律诉讼和纠纷。本网首席律师姬传生将为您深度剖析相关法律问题,为您在建设工程中遇到类似情况时作为参考。

  首先,在内部分包的情况下,即企业授权项目部将所承建的工程部分项目以内部承包的形式,交由企业内部职工劳务作业队承包施工,劳务承包纠纷发生的原因主要是劳动关系和工伤事故。从目前情况来看,职工劳务作业队所配属的都是农民工,往往都不签订劳动合同,因此极有可能会产生纠纷。根据原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可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经明确规定农民工与施工企业建立的是一种劳动关系。因此,《劳动合同法》执行后,所有用工都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如果不签订劳动合同,将可能承担最多11个月的双倍工资赔偿、超过一年的事实劳动关系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等不利的法律后果。

  第二种形式,“包工头”劳务分包纠纷发生的原因主要是劳动报酬和劳动关系。“包工头”劳务承包是指企业授权项目部将所承建工程中的某个项目发包给自然人即“包工头”,项目部与“包工头”签订劳务分包合同。而“包工头”临时招用工人,工人工资由“包工头”支付。施工单位将工程部分项目发包给“包工头”,劳务作业完成后结算也与“包工头”结算,而且农民工工资一般由“包工头”发放。一旦“包工头”结算完毕,“包工头”人走了而农民工工资没有支付,农民工就会向企业追讨而发生纠纷。2005年5月2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了《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由于包工头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因劳动关系用工产生的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当工人的劳动报酬被拖欠,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种形式,由合法的、有法人资格的劳务企业承包劳务而引发的劳务分包纠纷发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是未签订劳务合同或虽然签订劳务合同但合同约定不明确,造成工费、工期、质量发生争议而引起纠纷。从严格意义来讲,成规模的劳务分包是两个独立法人发生的经济关系,通过合同来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因此,一旦分包单位发生工期、质量问题,由于未签订劳务合同或虽然签订劳务合同但合同约定不明确,相关企业就很难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是“包工头”挂靠合法劳务企业引起的纠纷。由于项目部在劳务分包过程中,没有认真审查对方当事人授权权限、授权资格及授权人的身份,虽然与合法企业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实质是与“包工头”发生经济关系,造成与第三方发生纠纷。如果项目部没有严格审查或疏忽审查或明知劳务分包企业无相应的资质或超过其相应资质应当承担的劳务作业的工程量而签订劳务作业合同,都将被判定为无效的劳务分包合同。如果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劳务工程量质量合格,自然不会有风险,但由于劳务分包企业的资质原因,造成完成的工程量不合格的,项目部所在的企业将独立地向工程发包企业(建设单位)承担责任,再追究劳务承包企业的法律责任。如果在项目部和劳务分包企业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时,对资质问题或超资质范围问题都是明知的,那么根据《合同法》58条规定“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项目部所在企业和劳务承包企业要承担损失。承担损失的多少法院要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主客观原因判定。

  三是名为劳务分包实为工程分包引起的纠纷。合同名称为劳务分包合同,但是合同内容却是工程分包,目的为了规避检查。但是,根据我国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及司法实践来看,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与劳务分包企业以劳务分包合同的名义签订的实质上的工程分包合同,这种合同将依据合同的实际内容及建设施工中的客观事实,及双方结算的具体情况,来认定双方合同关系的本质。其中有的可能会被认定为工程分包合同,那么就要按照工程分包合同的权利义务,来重新确认双方的权利义务。如果分包企业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双方签订的合同为无效合同。 承包人将自己承包的工程肢解分包或者将主体工程分包的,也属于无效合同。

  本网首席律师姬传生建议: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时,双方应做到合法分包、规范操作,用工合法、规范,不使用自然人“包工头”所招收的工人以及无资质的工程施工队伍。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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