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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分包中应注意的问题

作者:南京建筑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09 10:13:58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445次

  我国对于建设工程的分包有着严格的规定,禁止承包人以分包的名义将建设工程全部转包或者肢解后分包给第三人,从而退出现场施工,实际放弃对工程施工和质量管理所负有的责任。那么在建设工程中应当注意哪些法律规范的规定,以使自己避免因违法受到处罚,也使自己签订的相关合同不应为违法法律禁止性规定而归于无效呢?本网首席律师姬传生为您做出深入解读。

  首先,合法分包应具备一定的条件,并依法签订和履行相关合同,送有关部门备案。

  1、合法分包须具备下列几个条件:

  (1)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但分包承包人不得再将工程分包给他人,也即分包以一次为限。

  (2)专业工程分包除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有约定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工程,不得再进行分包。

  (3)分包单位应当有相应的资质条件。

  2、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当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并按照合同履行约定的义务。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将合同送建设部门备案。

  3、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所承包工程的施工活动。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承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的人员。以上所指本单位人员,是指与本单位有合法的人事或者劳动合同、工资以及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

  4、分包工程发包人可以就分包合同的履行,要求分包工程承包人提供分包工程履约担保;分包工程承包人在提供担保后,要求分包工程发包人同时提供分包工程付款担保的,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提供。

  其次,承包、分包单位之间存在法律上的责任关系。

  1、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2、工程质量连带责任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3、安全生产责任

  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当将其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安全方案报分包工程发包人备案,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作出处理。

  最后,分包中的禁止行为包括: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3、禁止建设单位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依法实施的分包活动进行干预。

  4、禁止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

  5、禁止转包。

  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凡承包单位在承接工程后,对该工程不派出项目管理班子,不进行质量、安全、进度等管理,不依照合同约定履行承包义务,无论是将承包的工程全部转包给他人,还是以分包的名义将工程肢解后分别转包给他人的,均属违法的转包行为。

  6、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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