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6-95295-888
156-95295-999
当前位置: 建筑工程律师 > 建筑合同 > 合同分包违法分包的情形之六

违法分包的情形之六

作者:南京建筑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09 10:11:55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339次

  违法分包的情形之六、劳务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

  本项与前项的区别在于分包主体。前项是指专业分包单位的再分包,本项是指劳务分包单位的再分包。专业分包单位可以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的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但是劳务分包单位不能将其承接劳务再次分包。

  2001年《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对建筑业企业资质重新划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的同时,在第6条规定:“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和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取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该条规定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将劳务作业依法分包,而没有规定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再分包的权利。2004年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9条规定“劳务作业承包人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从而禁止了劳务作业承包人的再分包。原建设部、工商总局共同印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GF - 2003 - 0214)第28条即约定:“劳务分包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劳务作业转包或再分包给他人。”可见,我国对劳务分包的单位的再分包持否定态度。

  在以上规定的基础上,本项明确了劳务分包单位将其承接的劳务再次分包的,属于违法分包。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南京建筑律师联系方式
南京建筑律师咨询手机微信同号:15996298111
专业建设工程律师网址www.jsjsls.com
南京建筑律师事务所地址:奥体大街68号国际研发总部园4A座14楼
Copyright © 2010-2020 建筑工程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