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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分包的情形之五

作者:南京建筑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09 10:11:29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470次

  违法分包的情形之五、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

  《建筑法》、《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都没有提到劳务分包的问题。上述三个法律、行政法规于1999年、2000年颁布,当时施行的1995年《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将建筑业企业分为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施工承包企业和专项分包企业三类,没有劳务分包。

  2001年《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才将建筑业企业资质重新划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2004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明确了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的划分,并在第14条规定:“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违法分包。下列行为,属于违法分包:(一)分包工程发包人将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工程承包人的;(二)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分包工程发包人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专业工程分包给他人的。”该办法明确了专业工程部分不可再分包,而分包人可以将劳务作业再分包。

  本项沿用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处理模式,禁止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的部分的再分包,允许专业工程中劳务作业的部分的再分包。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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