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分包的情形之四
作者:南京建筑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09 10:11:06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504次违法分包的情形之四、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房屋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
《建筑法》第29条规定了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8条将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认定为违法分包。但是,《招标投标法》则规定,中标人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可见,该法除主体结构外还增加了关键性工作的禁止转包。此外,《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也有禁止关键性工作转包的表述。
考虑到工程分包的实际情况,本条在沿用以往法律法规规定的基础上,明确了钢结构工程可以进行分包。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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