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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分包的情形之三

作者:南京建筑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09 10:10:44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338次

  违法分包的情形之三、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单位施工的

  《建筑法》第29条规定了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分包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8条将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的分包认定为违法分包。本项延续了上述认定标准。在具体认定中,需要注意以下两点:

  第一,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是指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允许进行工程分包。如果明确约定禁止分包,那么自然也应当认定为违法分包。此外,如果施工合同约定中允许进行分包,并对分包实施的细节作出约定,那么对该类约定的违反并不必然构成违法分包。

  第二,未经建设单位认可应当认定为违法分包,并不意味着建设单位许可下的分包一定合法。如果分包构成本条其他项的规定的情形,依然应认定为违法分包。实践中,存在着建设单位指定施工单位将部分工程分包给不具资质的单位。这种情形下,虽然分包是在建设单位指示下的行为,依然因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而被认定为违法分包。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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