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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分包的情形之二

作者:南京建筑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09 10:10:14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453次

  根据《建筑法》第13条的规定,我国对施工企业实施从业资质制度,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对该制度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与从业资质制度相适应,《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均将没有资质的单位承接分包工程认定为违法分包。

  正确适用的关键在于判断分包单位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条件。1995年《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曾将建筑业企业分为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施工承包企业和专项分包企业三类。2001年《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将建筑业企业资质重新划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并被2007年《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沿用至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制定了相应的实施细则。原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标准》等标准,可以作为判断分包单位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条件的直接依据。

  我国《安全生产法》规定了安全生产制度,《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建筑工程领域的安全生产做出了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为建筑施工企业从业设定了行政许可。该条例第2条规定:“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2条进一步规定:“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据此,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的,应当认定为违法分包。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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