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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工程款向谁主张

作者:南京建筑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04 16:31:30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429次

  [案情简介]

  2000年某房地产开发商就其开发的大厦工程与江苏某建筑公司签定一份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由江苏某建筑公司承建该大厦工程;部分工程分包时,工程价款由江苏某建筑公司与分包单位结算。之后,江苏某建筑公司与当地某钢结构公司就钢结构工程签订分包合同,约定江苏某建筑公司每月按已完工程量的60%支付进度款,余款由该分包公司垫付,钢结构工程验收合格后30日内,江苏某建筑公司付清工程余款,等等。

  2001年5月,开发商和现场监理向江苏某建筑公司发出一份《通知》,决定自当日接到通知后停止施工,江苏某建筑公司和分包单位钢结构公司接此通知后停止了施工。此后,该工程再也没有重新开工。

  因江苏某建筑公司拖欠剩余部分工程款,钢结构公司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院,要求其结算并支付工程欠款,并要求法院判令终止合同履行。

  [法院判决]

  江苏某建筑公司向钢结构分包公司支付工程款,并判决终止钢结构分包合同。

  一审后江苏某建筑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当地中院,并将房产开发公司和钢结构分包公司一同列入被上诉人,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争议焦点]

  在法院审理此案时,案件主要的争议焦点是谁对钢结构分包单位的工程款及停工损失承担付款和违约责任。

  江苏某建筑公司称停止钢结构工程的施工是开发商的要求,主要责任应由开发商承担;同时认为自己作为总承包单位,在法律上只是负有转付工程款的义务,而建设单位应承担直接支付工程款的义务。而钢结构公司则认为,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江苏某建筑公司是总包单位,负有直接向钢结构公司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建设单位与分包单位没有合同及其他利害关系,分包单位无权向其主张权利。

  法院认为:钢结构公司与江苏某建筑公司的分包合同有效。由于开发商和江苏某建筑公司的过错造成分包工程工期延长,至今尚未恢复施工,故钢结构公司要求终止合同履行,并要求结算、付款的理由成立,应予支持。同时,由于江苏某建筑公司与开发商签定的合同中已明确,分包工程价款由江苏某建筑公司与分包单位结算,开发商与钢结构公司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因此没有向钢结构公司付款的法定或约定义务。

  据此判定:上述分包合同终止履行;江苏某建筑公司根据法院委托审价的结论付清剩余工程款。

  [律师点评]

  此案中比较重要的一点是确定被告,是告房产开发公司还是告江苏某建筑总包公司?告错了人,法庭不会支持你的诉讼;多告了人或少告了人,也很可能使自己的权利不能得到充分保护。只有明确了自己要告的是谁,才能充分主张权利。

  在本案中,钢结构分包公司根据与江苏某建筑公司的钢结构分包合同约定,明确认定被告就是与自己有合同关系的总承包江苏某建筑公司,而没有涉及建设单位,其告诉有充分的理由,当然得到法庭的支持。江苏某建筑公司在上诉时认错了本案的关系人,将房产开发公司也列为被上诉人,而其实房产开发公司与江苏某建筑公司的纠纷是另外一个合同关系,完全可以另案起诉,而与本案没有任何关系,在本案中当然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那么应该如何确定谁是被告呢?很简单,就是要看合同是如何签定,和谁签定。如果合同是由建设单位、总包和分包三方共同签署的,那么在诉讼时可以将除己方之外的双方都列为被告。但如果只是双方合同,一般情况下,就只能将对方告上法院了。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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