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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共同主张权利时,是否必

作者:南京建筑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04 16:30:14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700次

  问: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共同主张权利时,是否必须以存在转包或违法分包关系为前提?如果是的话,那么具有贵质的劳务作业的承包人是否也可以依据《司法解释》第26奢第2款的规定向违法分包人、转包人和发包人共同主张权利'

  江苏南京建设工程律师答: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共同主张权利时,当然要以存在转包或违法分包关系为前提,不存在转包、违法分包就不存在转包人和违法分包人。《司法解释》第26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即《司法解释》第26条已经规定的很明确,只有实际施工人才有权以违法分包人,转包人和发包人为共同被告,而具有资质的劳务作业的承包人并不属于《司法解释》所界定的实际施工人,所以具有资质的劳务作业的承包人无权问违法分包人、转包人和发包人共同主张权利。具有资质的劳务作业的承包人只能向劳务作业发包入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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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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