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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总承包单位主体发生变更,原施工总承包单位变更后的施工总承

作者:南京建筑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04 16:29:49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829次

  问:施工总承包单位主体发生变更,原施工总承包单位变更后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住已签订三方债权债务全权转让协议,但未通知相关分包单住,分包单位是否可以仍向原施工单住主张债权?

  江苏南京建设工程律师答 : 这个问题涉及债权债务的概括转让,找国《合同法》第88条对债权债务的概括转让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井转让给第三人。”因此,债权债务的概括转让应获得相对方的同意,对于原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来说,由于是签订的三方协议,视为已经获得建设单位的同意,因此,该转让行为对建设单位是有效和有约束力的。同时随着原施工总承包单位将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中的权利与义务全部转让给第三方,此时,原施工总承包单位,也相应丧失了施工总承包权,原施工总承包单位与相关分包单位之间的合同理应解除,变更后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与相关分包单位重新签订合同。但是,如果原施工总承包单位与相关分包单位没有提出解除合同,原施工单位将与相关分包合同中的权利与义务全部转让给变更后的施工总承包单位获得了相关分包单位的同意,则这种转让是有效的,对相关分包单位具有约束力。如果原施工总承包单位在转让分包合同中的权利与义务时未获得相关分包单位的同意,则原施工总承包单位的转让行为对相关分包单位没有约束力。问题中所述情况,由于原施工单位在转让分包合同的债权债务时未通知分包单位,该种转让对相关分包单位不产生约束力,同时由于施工总承包单位的转让行为导致其丧失了施工总承包权,相关分包单位在得知该情况后,如果不追认这种转让行为,就应该提出解除合同而要求原施工总承包单位赔偿相应损失;此时相关分包单位可以直接向原施工总承包单位主张权利。如果相关分包单位在得知浚情况后,既不追认这种转让行为,也不提出解除合同,并且与新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按照原分包合同来履行相应的权利与义务,则说明分包单位用事实行为接受原施工总承包单位的权利义务转让行为;该转让行为应该对相关分包单位有约束力,此时相关分包单位就无权向原施工总承包单位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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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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