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包的法律特征
作者:南京建筑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09 10:05:13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382次根据转包的概念并结合建设部体改法规司1996年颁发的(96)建法法字第14号《关于如何界定工程转包和分包问题的复函》的相关规定,转包具有下列法律特征:
1.转包人不履行建设工程合同义务,不履行施工、管理、技术指导等技术经济责任。转包人在承包工程后,通常不成立项目管理部门(现场的项目管理部实际是由转承包人组建),也不委派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对工程建设进行管理和技术指导,往往以收取总包管理费的方式,将全部工程转让给转承包人,转包人不履行建设工程合同中应由承包人(转包人)履行的义务。
2.转包人将合同权利与义务全部转让给转承包人,转承包人成为实际施工人,与原合同发包人之间客观上形成了工程施工的法律关系(原合同指发包人或总包人与转包人之间的建设工程合同,下同)。转包后,转包人不履行原合同约定的全部建设工程任务,全部的建设工程均由转承包人完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规定,转承包人成为法律上的实际施工人,客观上与原合同发包人之间形成了工程施工的法律关系。
3.转包人对转承包人的施工质量安全等承担连带责任。工程转包后,在转包人并不退出原合同关系的前提下,转承包人与原合同发包人建立了新的事实合同关系,转承包人应就建设工程的质量、工期、安全对原合同发包人承担责任。同时,转包人也应按照原合同就建设工程的质量、工期、安全对原合同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这里要特别指出的是,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必须有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建筑法》第67条第2款规定:“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转包人与转承包人应就建设工程的质量对原合同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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