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发包的情形之五
作者:南京建筑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09 10:04:03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456次违法发包的情形之五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
第一,所谓“单位工程”,根据住建部发布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第4.0.2款的规定:“单位工程的划分应按下列原则确定:1.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及构筑物为一个单位工程。2.建筑规模较大的单位工程,可将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部分为一个子单位工程。”
第二,所谓“施工总承包”,是指发包单位将建筑工程的施工任务,包括土建施工和有关设施、设备安装调试的施工任务,全部发包给一家具备相应的施工总承包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由该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工程施工的全过程向建设单位负责,直至工程竣工,向建设单位交付经验收符合设计要求的建筑工程的承发包方式。
第三,所谓“专业承包单位”,是指获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或者建设单位按规定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六、建设单位将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又另行发包所谓分部工程是单位工程的组成部分,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包括: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屋面、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建筑电气、智能建筑、通风与空调、电梯、建筑节能十个分部工程。其划分原则同样参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相关规定。其中,第4.0.3款规定,分部工程的划分应按下列原则确定:1.分部工程的划分应按专业性质、建筑部位确定。2.当分部工程较大或较复杂时,可按材料种类、施工特点、施工程序、专业系统及类别等划分为若干分部工程。第4.0.4款规定,分项工程应按主要工种、材料、施工工艺、设备类别等进行划分。第4.0.5款规定,分项工程可由一个或若干检验批组成,检验批可根据施工及质量控制和专业验收需要按楼层、施工段、变形缝等进行划分。
所谓分项工程是指分部工程的组成部分,是施工图预算中最基本的计算单位,它又是概预算定额的基本计量单位,故也称为工程定额子目或工程细目。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第4.0.4款规定,分项工程应按主要工种、材料、施工工艺、设备类别等进行划分。第4.0.5款规定,分项工程可由一个或若干检验批组成,检验批可根据施工及质量控制和专业验收需要按楼层、施工段、变形缝等进行划分。
分部、分项工程实际就是把一个整体的单位工程进行划分归类,是个体与整体的关系,牵一发而动全身。发包人与承包人就承包范围内施工内容达成一致后,承包人承建合同内工程即为合同义务,其权利就是享受相应的利润。若未征得承包人同意,发包人擅自将合同内工程另行发包给第三人,则属于违约行为。那么假如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将合同内工程再另行发包,则是否属于本条款所说的违法发包行为呢?对此需要说明的是,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确立承发包双方合同地位的除了双方意思自治外,还需接受《招标投标法》、《建筑法》等法律的规范。即便承发包双方同意,变更原施工合同内工程的行为也还得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比如,接受另行发包工程的施工人是否具备施工资质,是否符合施工条件,是否需重新办理招标投标程序,是否需重新对施工合同进行备案等。另外,鉴于较多分部分项工程危险性较大(例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6条中规定的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爆破工程;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施工单位需要在施工前期已经编制了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若在施工合同签订后又委托第三方施工,在技术交接上也容易出现安全隐患,因此不鼓励在合同签订后又另行发包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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