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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复有无次数限制,是否只限于一次?

作者:南京建筑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10 15:39:54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536次

  问:《司法解释》第3条规定修复后验收仍不舍格,不予支付工程款。请问:修复(整政)有无班敏限制,是否只限于一次,修复整改几徒工程质量仍不合格.发包人是否可融解除合同,还是继续整致?在承包人整改后工程质量仍不合格,发包人是否有权选择其他施工单位束修复,还是继续由原施工单位来整改?

  南京建筑律师:对于修复次数《司法解释》并没有严格的限制,所以从理沧上讲修复多少次都是可以的。但是在工程实务中,一般来说,如果工程是可以修复的,并且具有合理的修复方案,施工单位只要按照修复方案整政,一般都是可以修复的.很少会出现工程经几次修复后质量仍然不合格的情况。如果真的出现整改几次后丁程质量仍然不合格,只要施工单位愿意承担继续修复的责任,一般情况下发包方仍然无权请求解除合同,但是,如果承包人的这种修复导致工期延误.并且工程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不能完工,经发包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然不能完工,那么发包人此时可以解除合同,依据是《司法解释》第8条的规定。该条规定:”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廊予支持:(-)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二)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倦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三)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四)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也就是说,此时发包人可以依据《司法解释》第8条第(2)项来行使解除权。发包人在解除承发包双方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当然可以选择其他的施工单位柬进行修复,并且可以耍求原施工单位承担修复的费用。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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