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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一切安全事故由承包方承担,法律上予以支持吗?

作者:南京建筑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10 15:41:36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796次

  问:发包方与承包方在签订合同时,明确一切安全事故由承包方承担,法律上予以支持吗?

  南京建筑律师:《建筑法》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建设施工安全的责任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建筑法》第39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旗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第45条规定:“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酌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

  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法律、法规对施工安全责任确定了一条基本原则,施工安全责任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总包的由总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包单位负责。所以合同中约定施工安全责任由承包单位负责,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但承包人可在签订合同时明确若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责任,以减轻承包人的责任。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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