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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具备行政机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颁证条件的应当书面许可

作者:南京建筑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08 20:23:26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327次

  原告购得涉案土地的建房用地,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原告建造的房屋与第三人的宅基地相邻。第三人在向被告县建设局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与原告签订7四份体议书,同意第三人按土地证确权范围建设。被告依第三人申请颁发给第三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根据审批的设计图纸,原告房屋西墙自上到下放了窗户。原告认为被告给第三人颁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重损害了原告的权益,请求依法判决撤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争议要点:

  被告为第三人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为是否违法。

  裁判理由:

  第三人的宅基地来源合法、面积清楚、四至明确,申请颁发建设丁程规划许ur证材料齐全、程序合法。根据《行政许可法》第38条的规定,“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本案第三人中请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提交了充分的材料,满足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的有关要求,末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的强制性标准。因此,被告根据第三人的申请,依法给第三人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无不当。行政机关台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应依法予以维护。第三人向被告申请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提供r有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材料,并得到相邻人即原告的认可,被告经审查,依法向第三人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为合法有效。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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