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对设计变更的工艺进行了确认,是否需要单独对造价进行确
作者:南京建筑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08 20:13:55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496次问:对工艺、材料进行变更后,监理工程师时施工单位提交的签证单签了宇,给予了确认,但注明仅对工艺和材料的变更给予确认。请问:是否还需要建设单位单独时造价进行确认?施工单位是否可以据此向建设单位进行索赔?
江苏南京工程律师答:这个问题涉殛签证的具体操作程序。一般来说在建设T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了设计变更,导致施工工艺和材料发生了变化,那么施工单位通常会向建设单位提交一个签证单要求建设单位进行确认.这个签证单的内容包括设计变更采取了何种工艺和材料以及由此增加的造价,建设单位如果没有异议就会对签证单进行确认,一般不会箝嬖建设单位单独对造价进行确认。但从问题所述的情况来看,建设方对施工单位提交的签证单的内容不是全部确认,对施工单位所提出的设计变更增加的造价没有确认。作为施工单位最稳妥的做法当然是要求建设方对造价也作出确认,这样最终结算的时候就不会有争议。如果建设单位对设计变更导致增加的造价拒绝进行确认,那么只能申请有资质的机构对此进行鉴定来确定,在这种情况下施工单位不能直接据此向建设单位进行索赔。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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