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通知书具有怎样的法律效力?
作者:南京建筑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10 14:58:26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422次南京建筑工程律师认为,实践中,建筑企业可能会在收到建设单位的中标通知书后,却被告知建设单位将改变中标结果,另行落实施工队伍。在双方还未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情形下,建筑企业和建设单位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是否成立?建筑企业又应当怎样保护自己的权益呢?
南京建筑律师强调,在此种情况下,建筑企业和建设单位之间的合同关系仍然成立。若建设单位改变中标结果,另行落实施工队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赔偿建筑企业的预期可得利益)。
根据《合同法》第15条的规定,招标公告属于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则投标人的投标行为应当属于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招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则应当属于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因此,建筑企业和建设单位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在中标通知书到达建筑企业时即成立,并不会因双方未实际签订合同而受到影响。此时建设单位若欲改变中标结果,则建筑企业完全可以要求建设单位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要求建设单位赔偿预期可得利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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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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