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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律师解答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的相关问题

作者:南京建筑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10 14:55:23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465次

  有一个属于招标的工程有中标通知书,工程竣工半年,发包方一直不签合同也并没有付工程款,也许发包方有钱不付,也许根本没钱,从法律角度来说,请问:

  问 1.中标企业须通过哪些渠道才能拿到相应的工程费用?

  南京建筑律师答:应当保留实际进行施工的相关证据,特别是工程签证,另外还包括技术交底的记录、监理、业主的会议记录、纪要等,以证明施工人已实际进行了施工,并且已经形成固定的工作量,同时应尽快与发包方办理工程决算,并保留相关证据,在此基础上通过协商或诉讼解决。

  问2.中标通知书起到什么样的作用?能否起到合法的催款证据作用?

  南京建筑律师答:可以证明业主同意和中标人签约。在没有合同的情况下,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和招标文件中有关价款、工期、结算方式等规定可以作为最终结算的重要依据。

  问3.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活动中,报价已经确定,但在报价文件中建筑企业又有优惠让利承诺。请问:此优惠承诺是否有效?

  南京建筑律师答:有效。

  问4.甲方未经乙方同意将《通用条款》中对甲方(发包方)的有关违约责任条款删除,请问是否有效?

  南京建筑律师答:通用条款仅是参照文本,没有强制签订的效力。如果在双方确认的前提下,发包方删除通用条款中的部分条款,不能必然导致该等删除行为无效。在确定适用示范文本的基础上,如果建设单位在未与施工方协商的基础上擅自删除通用条款的相关条款,该行为无效。但是请注意,签订合同时,建筑企业亦具有审核合同文本的义务。

  建设工程律师网(http://www.jsjsls.com)推荐江苏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所,知名南京律师专业解决工程纠纷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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