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律师分解建筑企业常见证据的种类
作者:南京建筑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10 15:18:29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402次证据的种类,是指《民事诉讼法》第63条所规定的七种证据形式,即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1、书证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表所记载或表示的内容、含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由于当事人在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常采用书面形式,书证也就成为民事诉讼中最普遍应用的一种证据。对书证从不同的角度可以作以下分类:
(一)公文书和非公文书
书证按制作主体的不同,可分为公文书和非公文书。公文书是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或者由公信权限的机构制作的文书,如判决书、公证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等;非公文书是指公民个人、企事业单位和不具有公权力的社会团体制作的文书。
(二)处分性书证和报道性书证
这是根据书证的内容和民事法律关系的联系所作的分类。处分性书证是指确立、变更或终止一定民事法律关系内容的书证,如遗嘱、合同书等;报道性书证是指仅记载一定事实,但不具有使所记载的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动效果的书证,如日记、病历等。
(三)普通形式的书证和特殊形式的书证
根据书证是否需具备特定形式和履行特定手续,可将书证分为普通形式的书证和特殊形式的书证。普通形式的书证是指不要求具备特定形式或履行一定手续的书证,特殊形式的书证是指法律规定必须具备某种形式或履行某种手续的书证。特殊形式的书证如不具备特定形式或履行特定手续,就不能产生证据效力。
2、物证
物证是以其外部特征和物质属性,即以其存在、形状、质量等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
3、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带、录像带、光盘等反映的图像和音响以及电脑储存的资料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视听资料是利用现代科技手段记载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的,具有信息量大、形象逼真的特点,具有较强的准确性和真实性,但同时又容易被编造或伪造,因此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也加强了对资料真伪的辨别。
4、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是证人向法院所作的能够证明案件情况的陈述。
5、当事人陈述
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就案件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当事人陈述的内容可分为两种,一是对自己不利事实的陈述,包括承认对方主张的对自己不利事实的陈述和主动陈述对自己不利的事实;二是陈述对自己有利的事实。对于对当事人不利的陈述,视作当事人在诉讼中的承认,将免除对方的证明责任;对当事人有利的陈述应结合该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
6、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是指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根据所提供的案件材料,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后作出的结论。民事诉讼中常见的鉴定结论有文书鉴定、医学鉴定、技术鉴定、工程造价鉴定等。
为保证鉴定结论的权威性、客观性和准确性,《民事诉讼法》规定应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法院指定。
7、勘验笔录
勘验笔录是指法院为查明案件事实而对有关现场和物品进行勘察、检验所作的记录。
在民事诉讼中,有关物体因体积庞大或固定于某处无法提交法庭,有关现场也无法移至法庭,为获取这方面的证据,有必要进行勘验以便在法庭再现现场真相。勘验可由当事人申请进行,也可由法院依职权进行。勘验物品和现场时,勘验人员须出示法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有关单位派员参加。当事人或其成年家属应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有关单位和个人根据法院的通知有义务保护现场,协助勘验工作。勘验人员在制作笔录时应客观真实,不能把个人的分析判断记人笔录,否则就会同鉴定结论相混淆。勘验笔录应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请的人签名或盖章。当事人对勘验笔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要求重新勘验,法庭认为当事人的要求有充分理由的,应当重新勘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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