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6-95295-888
156-95295-999
当前位置: 建筑工程律师 > 工程知识 > 工程文书工程结算资料的质疑对结算的异议例举

工程结算资料的质疑对结算的异议例举

作者:南京建筑律师     发表时间:2018-04-17 14:54:27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501次

  某开发商向南京建设工程律师咨询,称其与施工单位因工程结算问题发生纠纷。施工单位曾于2011年8月向其报送《工程结算书》,报审结算总价为73,080,697.04元。2012年1月至6月,开发商与施工单位经过5轮谈判并于2012年6月28日形成会议纪要,确定工程结算款为4010万元,其中施工范围内结算总价为3714万元、现场移交部分结算总价296万元。此后,开发商认为已完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致使其蒙受的经济损失应计入工程结算款中,损失分别为:(1)样板区返工维修扣款9,985,134.88元;(2)根据补充协议计取的工期罚款11,300,000元;(3)基坑超挖30cm扣款174,981.61元。而施工单位则认为4010万元的结算总价系已扣减上述损失后得出的最终金额。

  建设工程律师认为,因开发商与施工单位于2012年6月28日形成的会议纪要内容记载了“确定了某小区结算的相关事宜…‘最终确定结算总价为4010万元整”等内容,故其虽名为会议纪要,但已具备双方达成工程结算协议的意思表示,应被认定为结算协议。司法实践中一般情况下所理解的结算协议为包括工期、质量等“一揽子”事项的协议,如果在结算协议中没有特殊约定,无论是发包人还是承包人,都不能在结算协议之外再要求索赔。可见会议纪要中“最终确定结算总价”等类似表述对开发商较为不利。建设工程律师建议开发商可主张由于双方未签署正规的结算协议,此会议纪要仅为过程性文件,不应单纯据此认定结算价款,应辅以其他过程性文件予以佐证并最终确定。

  开发商听取建设工程律师建议后进行自查,发现双方5轮谈判中的款项计算方式具体明确,4010万元价款中已包括了返工维修扣款及工期违约罚款,最终开发商认可了工程结算价款为4010万元。

  南京建筑工程律师强调,工程结算资料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占据十分重要的位置,涉及承发包双方的重大利益,几乎所有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均涉及工程价款结算。因此,工程结算资料属于承发包双方应收集的最为重要的资料之一。一般情况下,工程结算资料除了文件资料外,还涉及双方预算人员出具的关于造价的计算资料,若承发包双方达成工程结算协议的,通常视为对工程结算的“一揽子”解决方案。本案正是这种情况,虽然发包人签署会议纪要后对部分结算项目提出质疑,但通过审阅双方谈判过程性文件可知,该等质疑内容已列入结算价款中,因此发包人的主张并不成立.找建筑工程律师上南京建筑律师网(http://www.jsjsls.com),知名南京律师专业办理建筑工程案件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南京建筑律师联系方式
南京建筑律师咨询手机微信同号:15996298111
专业建设工程律师网址www.jsjsls.com
南京建筑律师事务所地址:奥体大街68号国际研发总部园4A座14楼
Copyright © 2010-2020 建筑工程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