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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索赔必备材料之监理通知

作者:南京建筑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10 14:30:48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568次

  监理通知,即监理工程师通知单,指监理工程师履行监理职责过程中,就施工质量、施工工艺、施工组织等方面以通知单的形式向承包人或建设单位发出的书面文件。有些监理通知属于往来函件的一种形式。

  监理人按发包人委托监理的范围、内容、职权与权限,代表发包人对承包人实施监督,监理通知一般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如下情况时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发出:(1)未经监理人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拟进场时;(2)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缺陷,需要整改时;(3)工程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时;(4)实际施工进度滞后于计划进度,需要采取纠偏措施时;(5)需要承包人提交与索赔报告有关的进一步详细资料时;(6)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未按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时;(7)施工合同终止履行后确定承包单位应得款项或应偿款项时。

  就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而言,监理作为相对独立的第三方,其发送的文件具有专业性、针对性、客观性等特点,相较于发包人或承包人单方发送的文件而言具有更强的证明力,更易于被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采纳。因此,监理通知普遍适用于与工期、质量及工程造价等相关的索赔中。

  监理通知对于承发包双方在索赔事件中判定责任方和各方过错程度、还原事实基本情况等方面均发挥重要作用。若承包人未按照监理通知的要求及时采取整改、纠偏、将不合格材料退场等措施,从而导致工程延期、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可以监理通知作为支持其索赔主张的证据。承包人收到监理通知后应遵照执行,监理的指示构成工程变更的,该监理通知也可作为承包人主张工程量变更的证据。

  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参建各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因此若监理通知中存在错误或失误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承担赔偿责任。上述监理人的错误或失误包括但不限于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相应通知(如超出权限等)、发出通知延误、通知内容错误等。承包人可以存在瑕疵的监理通知为证据要求发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及费用增加责任。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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