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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索赔必备材料之标后未备案合同简介

作者:建设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8-04-17 15:20:28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388次

  标后未备案合同包括中标后签订的未备案合同、未备案补充合同。标后未备案合同一般是指经过招投标程序,发包人与中标的承包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俗称“白合同”)内容不一致且未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补充合同(俗称“黑合同”),该合同有可能签订在备案中标合同之后,也有可能签订在备案中标合同之前。另外,“黑合同”的表现形式不仅限于前述情形,标前文件签订在中标之前,有些也属于“黑合同”的范畴。此外,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实践中亦存在承发包双方在中标后签订了一份或多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该合同均未按相关规定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该类合同也属标后未备案合同。

  《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21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根据前述规定,在招投标活动合法的情况下,如未备案合同也即“黑合同”不涉及实质性变更内容,承发包双方可以实际履行合同作为索赔依据;如“黑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与备案中标合同不一致且工程属于必须依法招标的项目,以“黑合同”作为索赔依据很难获得支持;如“黑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与备案中标合同不一致且工程属于非必须招标的项目,以“黑合同”作为索赔依据存在获得支持的可能性。

  实践中可能存在施工合同未备案的情形。南京建设工程律师认为,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除承发包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备案为合同生效条件外,施工合同未备案不影响合同生效。施工合同备案属于行政管理性规定,且仅是部门规章、地方规章规定,不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故施工合同未备案不影响合同的有效性。需提醒承发包双方注意的是,如存在多份有效合同,通常情况下应以后签订的施工合同作为结算价款及索赔的依据。另需注意的是,如中标后签订的未备案合同系因改变了招标投标文件中关于合同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而未备案的,该合同是否有效,法律上并未做出明确规定,实践中也未形成统一意见。建设工程律师认为,未按照招投标文件订立的施工合同,如果该合同改变了招投标文件中关于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内容的,应当认定为无效。为规范招标投标行为,《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对必须招标的范围、招投标程序等均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严格的招投标程序是保证招投标的公平性,按照合法有效的招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是保证招投标公平性的前提。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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