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6-95295-888
156-95295-999
当前位置: 建筑工程律师 > 工程知识 > 工程文书工程索赔必备材料之发包人在招标过程中提供的其他资料

工程索赔必备材料之发包人在招标过程中提供的其他资料

作者:南京建筑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10 14:17:35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375次

  发包人在招标过程中提供的其他资料是指由招标人随招标文件提供的用于投标人了解项目情况的资料、文件,具体包括参考资料、现场资料、勘察记录等。一般是对项目现场情况的介绍性文件,如现场条件说明等,也有可能是招标人前期委托具备专业能力的单位完成的有关项目地质勘察、研究的技术性文件。此类资料一般并不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但由于施工合同有时会对此类文件内容完整性、准确性的责任方做出约定,且该等材料的内容确实会影响到承包人的投标条件、投标价款,故此类材料在工程索赔中亦甚为常见。

  建设工程施工前,一般需由承包人制定具有必要深度的施工组织计划,由于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受现场及周边环境、地质、气候、天气因素的制约较大,有经验的承包人一般会在投标前主动了解施工地现场及所在区域的气候、天气、地质及环境情况,并将了解到的有关信息考虑在其投报的施工组织计划及投标报价中。一般而言,发包人提供准确的项目参考资料、现场资料及勘查记录,有助于承包人充分考虑现场及周边条件,有助于承包人对工程施工进行充分准备,有助于承包人提出合理之投标报价。但有时,由于发包人提供的前述参考资料、现场资料及勘查记录等存在错误,也有可能对承包人造成误导,致使承包人需要修改之前制订的施工组织计划或造成承包人疏于在投标报价中考虑必要的工作内容及费用要求,最终致使承包人由于被迫发生的工序或工作内容变化,向发包人提出工期或费用索赔。

  招标人一般会在招标文件中声明,此类资料、文件的提供只是为投标人了解项目提供便利,招标人不对该等资料的准确性及投标人信任并运用此类资料的后果承担经济、法律责任。但由于并非所有招标人均会有明确的意思表示,且部分招标人前期提供的资料确有瑕疵,因此存在承包人由于资料的疏漏而遭受损失,并向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情况。因此,此类材料的收集一方面可用于承包人的索赔,另一方面也可作为发包人并未提供错误信息、主张免责的证据。

  此类材料经常会在以下几类索赔中发挥作用:

  (1)因现场情况与描述不一致而引致的索赔;

  (2)因地质情况与地勘资料不符而引致的索赔;

  (3)因文物和地下障碍物导致的延误;

  (4)发包人拖延提供施工现场而引致的索赔。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南京建筑律师联系方式
南京建筑律师咨询手机微信同号:15996298111
专业建设工程律师网址www.jsjsls.com
南京建筑律师事务所地址:奥体大街68号国际研发总部园4A座14楼
Copyright © 2010-2020 建筑工程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