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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索赔必备材料之发包人资质文件的解读

作者:南京建筑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10 14:02:09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449次

  发包人资质文件是指发包人应依法取得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以及从事相关开发活动所需的企业资质证书等文件。其中,营业执照是企业完成设立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标志,也是企业法人从事合法经营活动的凭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依法登记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代码标识,是各类组织机构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通行证;税务登记证是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所颁发的登记凭证。前述三项证照是企业合法设立、存续和经营的重要文件,缺一不可。企业资质证书则是企业以其注册资本、净资产、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相关业绩等为条件,经申请取得的在特定领域从事开发、经营活动的证明文件。

  南京建筑工程律师姬传生指出,自然人显然也能够成为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人。尽管有些学者认为建设工程的发包人仅限于法人或其他组织,而不包括自然人,理由是我国《建筑法》将发包人称为建设单位,即排除了自然人,且《建筑法》第83条的规定明确将小型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排除在《建筑法》调整的范围之外,故以此类工程为标的的合同应属于承揽合同的范畴,而非建设工程合同。对此,南京建筑工程律师姬传生不能认同。由于《建筑法》本身属于行政法,且《建筑法》第2条将适用范围限定为“建筑活动”,而“建筑活动”仅为“建设工程”的下位概念,故不能因《建筑法》将发包人称为建设单位,而认为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人必须是单位。对于农村个人住房建造及家庭装修等小型工程而言,尽管工程规模较小,但所签订的合同也应属于建设工程合同调整的范围,因此自然人显然也能够成为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人。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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