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相关规定(上)
作者:南京建筑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09 12:14:12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2366次1.《施工合同司法解释》
第8条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1)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2)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3)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4)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2.《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第12.1款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5)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第13.6.1项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3.《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
第12.1.2项由于承包人下列原因造成发包人暂停工作的,由此造成费用的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承包人违约;(2)承包人擅自暂停工作;(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暂停工作。
4.《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2012年版)
第13.5.1项因承包人设计失误,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
第4.5款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承担误期损害赔偿责任。每日延误的赔偿金额,及累计的最高赔偿金额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发包人有权从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款或约定提交的履约保函中扣除赔偿金额。
6.FIDIC《施工合同条件》(1999版红皮书)
第8.7款如果承包商未能遵守第8.2款【竣工时间】的要求,承包商应当为其违约行为根据第2.5款【雇主的索赔】的要求,向雇主支付误期损害赔偿费。这些误期损害赔偿费应按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每天应付的金额,以接收证书注明的日期超过相应竣工时间的天数计算。但按本款计算的赔偿总额不得超过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误期损害赔偿费的最高限额(如果有)。
除在工程竣工前根据第15.2款【由雇主终止】的规定终止的情况外,这些误期损害赔偿费应是承包商为此类违约应付的唯一损害赔偿费。这些损害赔偿费不应解除承包商完成工程的义务,或合同规定的其可能承担的其他责任、义务或职责。
7.FIDIC《设计采购施工合同条件》(1999版银皮书)
第8.7款如果承包商未能遵守第8.2款【竣工时间】的要求,承包商应当为其违约行为,根据第2.5款【雇主的索赔】的要求向雇主支付误期损害赔偿费。这些项误期损害赔偿费应按专用条件中规定的每天应付金额,以接收证书注明的日期超过相应的竣工时间的天数计算。但按本款计算的赔偿总额,不得超过专用条件中规定的误期损害赔偿费的最高限额(如果有)。
除在工程竣工前根据第15.2款【由雇主终止】的规定终止的情况外,这些误期损害赔偿费应是承包商为此类违约应付的唯一损害赔偿费。这些损害赔偿费不应解除承包商完成工程的义务,或合同规定的其可能承担的其他责任、义务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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