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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经常避开监理.设计单位直接口头通知承包人进行变更,如何

作者:南京建筑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08 20:33:40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336次

  问:现在有一种情况,在施工当中,发包人经常避开监理.设计单位直接口头通知承包人进行工程某一部位的设计变更或施工标准变更,承包人要求发包人补充书面资料,发包人置之不理,承包人又不敢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承包人提出的价款追加,监理和发包人均不予签收。承包人已实际完成这部分变更工程侨款,但拖到后来时效己过,这种情况在法律上有没有时承包人有利的规定,或怎样保护承包人利益?

  江苏南京工程律师答:这是指监理或发包人对承包人提出的设计变更或施工变更加价的签证不予确认,这就是《司法解释》第19条的情况。该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书面签证确定。该条后半句的意思是只要承包人能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即使投有书面签证,承包人也可以通过其他证据来证明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我认为第19条是非常好的法条,它把履行工程合同实践中工程麓证和丁程索赔的荧系在这里明确了,也是第一次在具有执法效力的法律文件中明确了工程签证和索赔的关系,因为该条后半句的情形指的就是工程索赔。关于索赔期限,这是一个亟待引起承包人高度重视的法律问题,案件中经常遇到超过索赔时效而不能索赔的情况。关于索赔时效有三种情况。第一种是当事人约定r索赔期限,没有同时规定过期不能索赔,那么其索赔时效为发生索赔事件后两年;第二种是当事人约定了索赔期限,并明确规定超过了约定的期限就不能索赔,那么索赔时效就是约定的期限,过期就无权主张了;第三种是当事人对索赔没有规定,这属于索赔期限约定不明,按《民法通则》第88条第2款和《合同法》第62条第4款的规定,承包人随时有权提出索赔,没有时效的限制。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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