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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提交变更价款的专项报告,但有双方签字确认的变更事项记录,

作者:南京建筑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08 20:33:18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263次

  问:工程合同示范文本中关于确定变更价款的第31 2款中约定: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事项后的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厦合同价款的变更。据此提出以下问题:承包人在14天内没有提交变更价款的专项报告,但有双方签字确认的变更事项记录,月进度款的报告中也包括了谊月发生的变更工程价款金额,这是否可视为承包方未违反上述合同的约定?

  江苏南京工程律师答:这涉及变更的签证确认及具体操作问题。有的变更签证只是确定一个事实,上面写着“情况属实”甚至“收到”,这和确定合同变更的具体金额价款是不同的概念。因此,我认为关键是看变更的签证手续应该如何规范操作。如果对签证具体价款变更已经作了明确约定,那就作为合同结算依据加进去就足了;如果签证只是确定了具体事实而未确定变更价款的,那么就以竣工图纸为依据来确定变更价款,按照《司法解释》第16条和第19条来操作,也即当事人对变更的价款不能协商一致,可以提交鉴定单位确定。这里要注意的是,有些合同约定要在7天内提出变更的价款,但还要看双方是否对7天期限作了超过就视为放弃的明确约定。如果没有,则可以看合同是否有默示条款。如果没有合同约定也没有默示条款,那么7天期限就不应限制当事人,即便过了7天期限,仍可继续提出变更价款请求,其适用的是时效依据,即不超过2年。

  本问题若有变更事项记录,月进度款报告也包括此变更价款,且发包人对此经过确认。我认为可作为变更价款的依据,因为合同没有规定提交报告的具体形式。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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