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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不能再规定的时间内签复变更联系单,有什么方法什么途径,能

作者:南京建筑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08 20:32:54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409次

  问:变更联系单、签证单,发送业主,但不能在规定时间内签复,合同规定默认,试问有什么方法什么途径,能使法律认可?

  江苏南京工程律师答:如果合同中有“文件资料发送业主,业主未在规定时间内签复,视作认可”的约定,则从约定。如果合同没有类似的“默认推定”,则履行过程中苒谨慎细致,也只能证明文件已送达到对方,无法证明对方对文件内容的认可。有关争议只有通过诉讼或仲裁解决。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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