烂尾工程最后一次停工时已超过合同约定竣工日期6个月。能否主张
作者:南京建筑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08 16:14:25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390次问:工程因建设单位进度款不到住而中逢停工多次,且最终成为烂尾工程.最后一次停工时已超过合同约定竣工日期6个月。施工企业能否行使优先受偿权?如何行使?
江苏南京建设工程律师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4条的规定,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时效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此处的6个月为除斥期间,不适用时效中止和中断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起草《司法解释》的法官的讲话精神,《司法解释》规定的这两种情形,前者针对的是已经竣工的工程,无论工程是否延期,均按照实际竣工之日起算6个月;而后者针对的则是诉讼时效时没有竣工的工程,主要是烂尾工程。此时的6个月的起算日为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根据这些规定,题述烂尾工程停工时已经超过合同约定竣工之日6个月,诉讼时可能更不止超过6个月了,因此,我们认为该施工企业已经丧失优先受偿权。
咨询南京建筑工程律师更多专业建筑工程法律问题请登陆http://www.jsjsls.com/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南京建筑律师联系方式
南京建筑律师咨询手机微信同号:15996298111 专业建设工程律师网址www.jsjsls.com
南京建筑律师事务所地址:奥体大街68号国际研发总部园4A座14楼
南京律师建筑工程专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