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优先受偿权需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作者:南京建筑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08 16:13:02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393次江苏南京建设工程律师答:根据我国《台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行使优先受偿权需具备如下条件:
(1)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2)承包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发包人仍不支付;
(3)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4)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5)建设工程性质适合于折价、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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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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