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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办招标手续所形成前后两份施工合同,那份合同有效

作者:南京建筑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08 16:05:30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378次

  建设项目已经开工,甚至主体已经落成,发包人才办理规划、开工等前期手续,这是严重违法而又确实存在的现象。补办招标手续之后,双方再次订立施工合同并履行备案手续,由此形成前后两份施工合同,两份合同内容可能存在实质性区别,究竟那份合同属于有效?

  对于必须招标的工程,根据《解释》第1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未经招标而订立的前施工合同为无效合同;根据《招标投标法》第53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第55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补办招标手续的工程必然存在发包人与现承包人进行实质性磋商、串通投标的行为,否则现承包人难以成为预定中标人,其中标属于无效中标,所签订的施工合同亦为无效合同。

  对非必须招标的工程,前施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为有效;后施工合同因违反《招标投标法》第53条之规定,为无效合同。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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