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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招标文中件程质量为合格中标后要求中标人承诺如未达到优良,不

作者:南京建筑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08 09:09:16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330次

  问:在招标文伴中明确约定工程质量为合格工程,在合同谈判过程中招标人要求中标人出具承诺书,承诺“工程由奉公司承建,保证工程质量达到优良,如未达到优晟,不予要求退还履约保证全”,请问上述承诺是否构成与招标文件实质性背离?

  南京专业建筑律师解答:已经构成了实质性内容的变更。前面的问题已经提到,施工合同的实质性内容是指工期、质量、价款等内容。问题中所提及的情况,实际上已经变相改变了原招标文件及中标文件规定的工程质量标准。已经构成了《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的实质性内容变更,该约定条款无效,仍应以招标、投标文件规定的质量合格标准为准。当然,现在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00 - 2001)且有合格和不合格之分,没有优良这个等级工,合同中即使这样约定也没有意义。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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