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工期
作者:南京建筑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06 13:03:11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444次工期是指在合同中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一般还约定有工期总日历天数。建设工程律师应审查工期事项:
1、合同是否约定计划开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约定是否清楚、准确、有效;
2、建设工程律师应合理提示委托人,合同对计划开、竣工日期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合同没有约定的,开工日期可以发包人或监理人出具的开工通知书确定的日期为准;
3、合同签订日期与合同约定计划开工日期先后关系是否合理;
4、如存在开工在先、合同签订在后情形,应由委托人予以说明,并根据具体情况提示可能出现的问题;
5、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是否一致。
建设工程律师提示:对于计划开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约定不明确的,应尽早协商确定;对于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应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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