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竣工日期
作者:南京建筑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06 13:01:04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470次1、实际竣工日期是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确定的工程实爱工的日期。2、建设工程律师应合理提示委托人,发包人或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及时进行审查,并予以答复,对于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当及卧通知承包人予以整改。
3、承包人不同意发包人或监理人审查意见或答复的,可以向发包人或监壁人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发包人或监理人应当修改审查意见或答复,具备验收条仁的,应当及时组织完成竣工验收;异议不成立的,承包人应当按照审查意见或答复进布整改。
4、建设工程律师应合理提示委托人,发包人与承包人对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据以下情形认定: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出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小申请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E期;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南京建筑律师联系方式
南京建筑律师咨询手机微信同号:15996298111 专业建设工程律师网址www.jsjsls.com
南京建筑律师事务所地址:奥体大街68号国际研发总部园4A座14楼
南京律师建筑工程专题




